
認定工傷需要遵循以下程序:
1. 提出申請 :
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、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,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。
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申請,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、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申請。
申請時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、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證明、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。
2. 受理申請 :
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,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核,決定是否受理。
如果材料不全,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。
3. 調查核實 :
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,會對事故情況進行調查核實,必要時可要求用人單位、職工等提供證據。
4. 作出決定 :
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,并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。
對于特別復雜的案件,認定時間可以適當延長,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。
5. 送達結論 :
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,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或《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》送達受傷害職工(或其近親屬)和用人單位,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。
6. 異議處理 :
若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,可以在接到認定通知后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;如果對復議決定仍不滿意,還可以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。
請確保按照上述程序操作,以便順利完成工傷認定。
工傷認定申請需要哪些具體材料?
個體戶工傷認定的特殊要求是什么?
一般工傷認定程序與特殊工傷認定有何區別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