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在二手房交易中,土地出讓金的承擔者通常是買方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》第四十條的規定,如果房屋使用的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,在轉讓房地產時,受讓方需要依照國家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,并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。
然而,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買賣雙方有特別的合同約定,土地出讓金的承擔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來執行。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,默認情況下,土地出讓金應由買方繳納。
請根據您的具體情況,查看房屋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以及買賣合同中的相關條款,以確定土地出讓金應由誰來承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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